学校管理

办事指南

附小教职工请假审批表

佚名发布时间:2012-08-13 浏览量:
    

1.本表一式两份,用A4纸双面打印。

2.请假人填写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一式两份,经审批同意后一份留存单位,一份报人事处备案。

3.病假在14天以内,需提供有主治医师签字的医院诊断证明,由所在单位批准。

4.病假在15天以上,需提供有主治医师签字的医院诊断证明,经所在单位审批,报人事处批准。

5.病假超过2个月(10年以下工龄)或6个月(10年以上工龄),需提供有主治医师签字的医院诊断证明,经所在单位、人事处审批,报主管人事的校长批准。

6.事假、探亲假在一星期以内者,由所在单位批准;一星期以上、一个月以内者,经所在单位审批,报人事处批准;一个月以上者,经所在单位、人事处审批,报主管人事的校长批准。

7. 婚假、丧假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,由所在单位批准;超过规定期限,按事假对待,并履行事假审批手续。

8. 产假,须提供由学校计生办开具的产假通知单,并履行正常的请假审批手续,由所在单位批准。

9.出国(境)者,除按规定填写《陕西师范大学出国(境)人员申请表》外,出国(境)时还要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由所在单位批准,并附最终经学校出国(境)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《陕西师范大学出国(境)人员申请表》复印件。

10.续假者,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,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。

11.请假期满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。

教职工请假审批表


教职工请假审批表.doc (37.00 KB)